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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兴安盟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兴安盟】【教师】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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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内教教师函〔2021〕96号)要求,结合我盟实际,现就全盟2021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范围

(一)户籍在兴安盟的人员。

(二)持有兴安盟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外省市户籍人员。

(三)持有兴安盟有效期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台居民。

(四)驻兴安盟部队现役军人。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认定条件,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定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定部署,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条件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内教发﹝2002﹞64号)规定的相应学历执行。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并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

2.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全部合格,且在有效期内,其它条件均合格者,可直接参加与笔试科目相同学科的面试。

3.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并取得两科《合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四)普通话水平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并取得相应等级证书。使用民族语言授课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并取得相应等级证书。申请任教“语文”学科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标准,并取得相应等级证书。

(五)身体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六)专业要求

申请认定各级各类教师资格,申请人所学专业须与申报学科相同或相近。

三、报名流程和时间安排

(一)网上申报

2021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网上报名时间为11月8日至11月17日。凡在我盟2021年秋季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请于2021年11月8日至11月17日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按照系统提示,进行注册和网上申报,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要如实、准确填报本人信息并对信息的准确性负责。

网报系统开通个人信息实名核验功能,请申请人准确填写本人信息,如果实名核验不能通过将无法进行认定申报(关于实名核验问题详见中国教师资格网中“常见问题”第4条)。

申请人选择认定机构有关要求: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申请人可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就读学校所在地(仅限在读专升本学生和研究生)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

(二)现场确认

申请人完成网上报名后,应及时查阅相应认定机构(见附件1)发布的认定公告,须本人在规定的时间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在指定地点进行现场确认。

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和中等职业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现场确认时间为2021年11月10日—11月30日(周六、周日不受理),具体办公时间为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现场确认地点在兴安盟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教育局窗口。

现场确认期间咨询电话:0482-8288080。

各旗县市教育局负责本地区初级中学、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现场审核工作。初级中学、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现场审核时间及地点,请申请人关注本旗县市认定机构(各认定机构信息见附件1)发布的相关信息。

现场确认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明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以下身份证明材料:

(1)在户口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本人户口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2)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在我盟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提交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4)驻兴安盟部队现役军人应提供由所属部队或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证明格式依该部队或单位的规定而定,证明应明示申请人属于该部队。

2.学历证明

(1)学历证书原件。学历信息通过系统验证的不用提交学历证书原件,不能验证的,需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和《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学信网在线申请)。

特别提示:在审核材料过程中,对于系统无法验证的学历,请申请人提前在学信网进行学历认证。

(2)持港澳台地区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申请人,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持有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申请人,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仅此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视为有效。

3.普通话等级证明

本人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信息通过系统验证的,不用提交普通话证书原件;不能通过验证的,需提供普通话证书原件。

4.教育教学能力合格证明

非师范教育类毕业者,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经由系统验证无需提交;“国考”仅笔试科目合格者,提供笔试科目全部合格证明;参加内蒙古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的,提供两科《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师范教育类毕业者,应提供《毕业生成绩登记表》原件和复印件。

5.体检合格证明。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检查合格证明。

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和中等职业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时间为11月8日至12月7日,申请人自行安排体检时间;体检医院为兴安盟人民医院或兴安盟人民医院体检中心,体检表(见附件2)自行打印。师范类申请人体检报告请于11月30日前上交,非师范类毕业生体检报告于12月8日至10日上交,逾期不上交视为体检不合格,将不能通过认定。体检报告上交地点为:兴安盟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兴安盟教育局窗口。各旗县市指定体检医院及体检时间请咨询各旗县市认定机构或关注该认定机构发布的信息。

申请人务必将体检报告信息填写完整,每个体检项目栏均要有体检医师签名;“结论”一栏,必须由主检医师填写体检结论并签名。“体检医院意见”一栏必须具有体检医院公章。

6.近期1寸免冠半身正面彩色白底照片1张(与报名上传的照片和体检表上的照片同底)。

7.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职称证书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的资格证书。

(三)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

现场确认合格者,非师范教育类人员(提供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除外),须参加认定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和中等职业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非师范类申请人,由兴安盟教育局组织进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

测试时间:12月4日

测试地点:兴安盟中等职业教育中心

请参加测试人员于12月1日-3日到兴安盟中等职业教育中心财会室缴费,并领取面试通知书。

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测试时间请申请人关注本人所选择认定机构发布的相关信息。

(四)领取教师资格证

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领取证书时间为2022年1月10日-1月14日,领取地点为兴安盟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教育局窗口。

申请初级中学、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的申请人请及时关注所选认定机构发布的领取通知或电话咨询。

四、其他事项

(一)其他未尽事宜请关注各认定机构发布的通知公告,请申请人务必及时查阅,以免错过认定机构的工作安排。

(二)禁止学校或任何机构替代报名,对违反规定而影响本人申请教师资格的,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三)凡申请认定人员,必须提供准确无误的所有个人信息及认定材料,并保证符合国家《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和本公告中关于教师资格认定类别、认定条件等相关政策规定,不得提供虚假个人信息和认定材料。因提供虚假个人信息和认定材料造成本人教师资格申请不能认定的,由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同时,将申请人相关信息录入教师资格认定“限制库”和失信人员名单,5年内不允许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五、组织管理

(一)认真部署,做好疫情防控。各旗县市认定机构要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在组织实施现场确认、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等认定环节前要制定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细化各项防控措施,确保教师资格认定各环节安全、顺利开展。参加认定的人员,要严格执行兴安盟及各旗县市的疫情防控要求,并时刻关注各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规范管理,强化责任意识。各旗县市认定机构要严格标准,依法认定;规范程序,严密组织。不得随意降低放宽条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和规定,确保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依法顺利实施。

1.教师资格认定联系方式(点击下载)

2.兴安盟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体检表(点击下载)

 

兴安盟教育局 

2021年11月5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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