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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赤峰克什克腾旗秋季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赤峰】【教师】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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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21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和国家、自治区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补充完善的新政策和新要求,现就克什克腾旗2021年秋季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认定人员范围

(一)户籍在克什克腾旗的人员。

(二)持有克什克腾旗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外旗县、外盟市、外省市户籍人员。

(三)持有我旗有效期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台居民。

(四)驻克什克腾旗部队现役军人。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认定条件,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定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定部署,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条件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内教发[2002]64号)规定的相应学历执行。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并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

2.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全部合格,且在有效期内,其他条件均合格者,可直接参加与笔试科目相同学科的面试。

3.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并取得两科《合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四)普通话水平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并取得相应等级证书。其中,使用民族语言授课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并取得相应等级证书。

(五)身体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六)专业要求

申请认定各级各类教师资格,申请人所学专业须与申报学科相同或相近。

三、报名流程和时间安排

(一)网上申报

2021年秋季教师资格统一认定时间为2021年11月8日至12月17日,其中网上报名时间为11月8日至11月17日。

凡在我旗2021年秋季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s://www.jszg.edu.cn),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按照系统提示,进行注册和网上申报,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要如实、准确填报本人信息并对信息的准确性负责。

网报系统开通个人信息实名核验功能,请申请人准确填写本人信息,如果实名核验不能通过将无法进行认定申报(关于实名核验问题详见中国教师资格网中“常见问题”第4条)。

申请人选择认定机构有关要求: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申请高中以下教师资格人员认定机构选择克什克腾旗教育局,申请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人员认定机构点选择赤峰市教育局。

确认点选择:申请高中以下教师资格人员确认点选择克什克腾旗教育局,申请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人员确认点选择赤峰市教育局。

(二)现场确认

持有克什克腾旗户籍或有效期内居住证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初级中学、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资格的申请人完成网上报名后,须本人持相关证明材料于11月15日至11月18日到克什克腾旗教育局207室进行现场确认。如因现所在地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健康码为黄色的报名人员,不要直接来现场确认,电话联系确定现场确认方式。

现场确认时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明

(1)在户口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本人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原

件和复印件一份;

(3)在我旗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提交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及复印件。

(4)驻克什克腾旗部队现役军人应提供由所属部队或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证明格式依该部队或单位的规定而定,证明应明示申请人属于该部队。

2.学历证明

(1)学历证书原件。学历信息通过系统验证的,不用提交学历证书原件;不能验证的,需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和《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学信网在线申请)。

(2)持港澳台地区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申请人,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持有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申请人,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仅此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视为有效。

3.普通话等级证明

本人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信息通过系统验证的,不用提交普通话证书原件;不能通过验证的,需提供普通话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教育教学能力合格证明

非师范教育类毕业者,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提供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经系统验证通过的可不提交;“国考”仅笔试科目合格者,提供笔试科目全部合格证明;参加内蒙古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的,提供两科《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所有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应提供《毕业生成绩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或由档案管理单位加盖公章的《毕业生成绩登记表》复印件。

6. 体检合格证明。现场确认审核通过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结果由认定机构统一领取。

7.近期大1寸免冠半身正面彩色白底照片2张(与报名上传的照片同底)。

8.职业高中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生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除按公告内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供原毕业学校出具的毕业生证明(要写清就读时间段、所学专业并加盖学校公章)。

9.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职称证书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的资格证书。

(三)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

现场确认合格者,须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人员按规定时间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且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测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四)领取教师资格证

认定工作完成后,为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制作教师资格证书和申请表各一份。领取《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其他事项

(一)其他未尽事宜请关注发布的通知公告,请申请人务必及时查阅,以免错过认定机构的工作安排。

(二)禁止学校或任何机构替代报名,对违反规定而影响本人申请教师资格的,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三)凡申请认定人员,必须提供准确无误的所有个人信息及认定材料,并保证符合国家《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和本公告中关于教师资格认定类别、认定条件等相关政策规定,不得提供虚假个人信息和认定材料。因提供虚假个人信息和认定材料造成本人教师资格申请不能认定的,由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同时,将申请人相关信息录入教师资格认定“限制库”和失信人员名单,5年内不允许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咨询电话:0476-5220165

克什克腾旗教育局

2021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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